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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居老人定義: 96.09.28 更新
1: 年滿 65 歲以上,居住本市。
2: 非居住於機構(含立案及未立案機構)。
3: 單獨居住且無直系血親卑親屬居住臺北市者,列入獨居。但若長者與親屬關係疏離者,不在此限。
4: 雖有同住者,但其同住者符合下列狀況者,列入獨居:
*同住家屬無照顧能力(由老人服務中心評估確認)。
*同住家屬一週內有連續三天(含三天)以上不在者,列入獨居
  ,但間歇性不在者,不予列入。
*同住者無民法上照顧義務、無照顧契約關係者。
5: 夫與妻同住且均年滿 65 歲且無子女在臺灣者,列入獨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