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對象
以事前申請並經本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評估核定後,實際居住於本市,且符合以下資格 之一者:
(1)65歲以上失能老人
(2)失能身心障礙者
(3)55-64歲失能原住民
(4)50歲以上失能失智症者
(5)日常生活需他人協助的獨居老人或衰弱老人
申請後經長期照顧管理中心評估核定為長照需要等級第2級(含)以上,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1)未接受機構住宿,但接受衛生單位之喘息服務補助者,不在此限,惟時段不得重疊。
(2)未聘僱外籍看護工。
(3)未領有政府提供之特別照顧津貼。
(4)其他經照顧管理中心評估確有需要使用居家服務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