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對象|服務項目
服務對象
(一) 設籍於臺北市至少連續1年以上。
(二) 經神經內科、身心科等專科醫師診斷為失智症中度以上,需受照顧之50歲以上失智症患者(年滿65歲以上優先入住)。
(三) 個案需無管路並具有行動能力。
(四)緊急安置床:3床
服務項目
日常生活照顧協助、生活自立支援、健康促進、多元團體活動、餐食服務、護理及專業人員服務、家屬支持服務。
(一) 設籍於臺北市至少連續1年以上。
(二) 經神經內科、身心科等專科醫師診斷為失智症中度以上,需受照顧之50歲以上失智症患者(年滿65歲以上優先入住)。
(三) 個案需無管路並具有行動能力。
(四)緊急安置床:3床
服務項目
日常生活照顧協助、生活自立支援、健康促進、多元團體活動、餐食服務、護理及專業人員服務、家屬支持服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