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對象
(一)經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核定長照需要等級(第2級以上)之身心失能者:包含65歲以上失能老人、50-64歲失能身心障礙者、55-64歲失能原住民、50歲以上失智症者,以及衰弱老人。
(二)符合政府長照0 資格者但未申請服務者、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等自費者。
(一)經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核定長照需要等級(第2級以上)之身心失能者:包含65歲以上失能老人、50-64歲失能身心障礙者、55-64歲失能原住民、50歲以上失智症者,以及衰弱老人。
(二)符合政府長照0 資格者但未申請服務者、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等自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