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中華民國 115 年 05 月 26 日 招標公告 [公告方式] ■僅公告於本單位首頁最新資訊 [招標單位及地址]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士林靈糧堂社會福利協會 臺北市士林區忠誠路二段53巷7號5樓 及6樓 [聯絡人] 陳 小姐 [聯絡電話] (02)2838-1571 分機 235 [聯絡傳真] 採購資料採購資料 [標案案號] 第 SL11605001 號 [標案案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委託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士林靈糧堂社會福利協會經營管理 臺北市士林老人服務暨日間照顧中心室內裝修工程 [標的分類] ■工程□財物□勞務 [後續擴充] ■否 招標資料招標資料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訂底價,但不公告底價。 ■本案預算860萬。 [招標狀態] ■第一次招標。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 ■非共同供應契約。 ■未分批辦理。 ■不是用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外國廠商不可參與投標。 ■非以統包辦理招標。 ■不允許廠商共同投標。 ■非複數決標。 [決標方式] ■最低標。 ■總價決標。 領投開標領投開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否□是 [領標及投標期限] 115年5月26日起至115年6月8日10時00分止(以送達本單位為準)。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投標文件請自行密封並黏貼「投標標封」於投標文件標封外。 親自送達本單位(地址:台北市內湖區內湖路一段285號6樓),以送達時間為準。 [押標金] 押標金金額:430,000元(底價5%) 押標金繳納期限:截止投標期限前繳納。 3.繳納與退還押標金之規定: 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亦不接受現金方式繳納。 押標金或保證金以金融機構本票、支票、保付支票或郵政匯票繳納者,應為即期並以機關為受款人。未填寫受款人者,以執票之機關為受款人。 繳納處所:台北市內湖區內湖路一段285號6樓。 [開標日期] 115年6月8日下午14時00分 [開標地點] 台北市內湖區內湖路一段285號6樓會議室。 [開標方式] ■不分段開標:投標廠商應就各段標之標封分別裝封並標示內含資格標或價格標。 ■公開招標,資格標與價格標合併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 [投標文字] 中文 其他其他 [履約地點] 臺北市士林區忠誠路二段53巷7號5樓及6樓。 [廠商資格摘要及檢附資料]: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合法登記之室內裝修業(代碼:E801060),室內裝修業登記證。 (2)廠商納稅證明:提供最近1期納稅證明(獲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取代之)。 (3)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之金融機構證明文件。 (4)投標廠商聲明書。 (5)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切結書。 (6)中華民國室內設計裝修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證明。 (8) 採購廠商誠信治理承諾書 ※詳如「投標須知」 [其他規定]: 本標案已於本單位網頁公告,廠商必須前來本單位參加開標,未到場者視為放棄議比價之權利。 報價限國內廠商,且報價金額均為新台幣含稅價。 報價規格若與招標規格不同,請於報價單提出詳細說明,以本單位解釋為準。 履約保證金為決標價金額10%,保固金為驗收後金額3%。 保固期為自交貨驗收合格日起算1年為原則,如有變動則以本案規格內容為主;保固期間內如有維修必要,於雙方協議後之時間內至指定地點,若有特殊原因,請提書面說明。 投標廠商如有違反政府採購法第五十條各款之規定,經本單位於開標前發現者,其所投之標不予開標;於開標後發現者,應不決標予該廠商;決標或簽約後發現得標廠商於決標前有前項情形者,應撤銷決標,終止或解除契約,並得追償損失。但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反不符合公共利益,並經本單位核准者,不在此限。 上述不予開標或決標情形致採購程序無法繼續進行者,本單位得宣布廢標。 投標廠商應於投標前詳細審慎閱讀本單位所提供之標案全部圖說文件及契約內容,如有疑問或不明瞭處,投標前得向本單位承辦電話請求解釋 (聯絡電話(02)2838-1571轉分機:235陳小姐), 投標後不得提出任何異議或藉詞要求加價,施工期間一切水電等設備,及所需費用概由得標人自理。 投標廠商報價有效期為報價日起3個月內,並請註明履約期限,但最後履約期限以本單位規定時間為準。 得標廠商應於接獲決標通知之日起十日內至本單位行管處簽訂契約,如無故不來簽約, 本單位得取消得標資格,並不可參與本單位投標一年。 投標廠商所提之規格若與本招標公告規格內容不一致,除經本單位審標時接受者外,皆以招標公告規格為準。 得標廠商於得標簽約後因不可抗力之因素需更改交貨產品,需經申請本單位審查同意後變更,且以上變更將不影響決標總金額;變更同意文件需列入契約附件。 禁止轉包:得標者應以本身能力自行經營,不得轉包他人經營,如違反規定,本單位得解除契約、終止契約及沒收保證金,並得要求損害賠償。 本公告如有未盡事宜,得由本單位解釋之;如有疑義請於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以書面提出,由本單位解釋。